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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住建厅《 关于房建和市政工程设置永久性标牌的通知》

创建时间:2017-07-06 0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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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房建和市政工程设置永久性标牌的通知

  闽建[2012]4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房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
  为加强房建和市政工程质量管理,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强化工程建设主体的质量责任意识,提高工程质量管理水平,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现就我省房建和市政工程设置永久性标牌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自2012年3月1日起,我省行政区域内纳入施工许可范围的所有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不包括道路工程)应当按本通知规定设置永久性标牌。
  二、永久性标牌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明确的工程为单位,由建设单位负责设置,工程设计单位设计,统筹考虑美观、预留等事项,设置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永久性标牌应于工程竣工验收前由施工单位安装完毕。监理单位在签发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前,应检查标牌内容的完整性、正确性和标牌的安装质量。
  三、永久性标牌应设置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载明工程名称,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工程主要参建单位的名称和工程项目负责人姓名及开竣工日期。字体宜采用宋体,标牌宽度不小于800mm,高度不小于600mm,材质宜为花岗岩等耐久性材料,标牌设置年限应为建筑物的设计使用年限。
  四、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将永久性标牌的设置,作为落实工程建设主体质量责任的重要内容进行监管。凡未设置或未按规定设置永久性标牌的工程项目一律不得通过验收,质量监督机构不得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工程备案手续。
  五、本通知有效期至2017年2月。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一二年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