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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住建厅《关于心境工程设置永久性质量责任标牌的通知》

创建时间:2017-07-06 0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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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建建发〔2011〕221号

 

关于新竣工工程设置永久性质量责任标牌的通知

 

    各市建委(建设局),宁波市城市管理局,绍兴市建管局,义乌市建设局:

    为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提高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责任意识,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促进工程质量提高,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和《关于印发〈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建〔2011〕02号)要求,现将新竣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置永久性质量责任标牌(以下简称责任标牌)有关工作的通知如下:

    一、设置永久性责任标牌的时间和范围

    自2011年9月1日起,我省区域内新竣工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必须按本通知要求在工程外立面醒目位置设置永久性责任标牌。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建建发〔2011〕57号)要求,2011年7月1日后竣工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应设置永久性责任标牌。

    已通过竣工验收但未设置永久性责任标牌的工程,应按本通知要求补充设置。

    二、责任标牌的内容、尺寸及材质

    责任标牌必须明确刻写工程名称、开竣工日期、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全称,法人代表及工程项目负责人姓名。责任标牌宽不小于800mm,高不小于600mm,字体应采用宋体,文字高≥35mm*宽≥35mm。责任标牌材质由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予以确认,应为耐久性材料,保存年限满足建筑物的使用年限。

    三、责任标牌的设计

    责任标牌的设计由设计单位负责,设计文件中必须有标牌的位置和安装示意图等内容。每幢单体工程必须在可视范围内单独设置责任标牌,标牌下边缘距地面应不小于1.5米,且不大于3米。住宅工程原则上设置在每幢楼单元入口处;公共建筑(商场、宾馆、会展中心等)原则上设置在每幢建筑的外墙立面主入口处附近;其他民用建筑、构筑物及桥梁等市政工程设置在人流较多的工程明显部位。

    2011年9月1日后(保障性安居工程2011年7月1日后),未竣工工程设计图纸中无责任标牌设计的,建设单位应会同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通过设计变更等形式明确。

    四、责任标牌的制作、安装及检查

    责任标牌由建设单位负责制作,并承担制作、安装费用。责任标牌由施工单位负责安装,应于工程竣工验收前安装完毕。监理单位在签发竣工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前,负责检查标牌内容的完整性、正确性和标牌的安装质量。

    五、工作要求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将建筑物永久性标牌的设置,作为落实建设项目质量主体责任的重要内容进行监管。要加强监督检查,对未设置建筑物永久性标牌工程项目,质量监督机构不得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工程备案手续。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日